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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示教育

【纪律在身边】党员干部身份不是酒驾醉驾的“护身符”

作者:党办   来源:廉洁深圳网    浏览数:   发布时间:2023-12-29 11:07

漫画:冯大美

  【我该怎么办】

  周末晚上,党员干部老莫和朋友聚餐时喝了些酒。饭后,大家陆续离开,老莫朋友要给他叫个代驾。他却盘算着,都已经这么晚了,吃饭的地方也偏僻,估计一时半会代驾来不了,反正自己还算清醒,离家又不远,而且就算碰到查酒驾自己可能也会被“通融通融”,要不自己开车回去算了?

  【“纪律君”如是说】

  近年来,在全面从严治党、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,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仍时有发生。这说明个别党员干部不收敛、不知止,法纪意识淡薄,还存在“抓不到我”的侥幸心理和“不会抓我”的特权思想。酒驾醉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,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。与此同时,党纪严于国法,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也必然触碰了党纪红线。
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、二款规定,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,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,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。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、行政处罚,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,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、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、性质和情节,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、二款规定,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,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、裁定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,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。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,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,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,经立案调查核实后,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。

  党员干部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,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行为。党员干部的身份不是“护身符”,倘若酒驾醉驾,不仅不会被“照顾”,反而会付出沉重代价。因此,老莫千万不能心存侥幸酒后驾车,而是应当时刻心存敬畏、严守底线,安全文明驾驶。

  【相关案例】

  2020年4月4日,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潘卫国酒后驾车逆行发生事故,致一车内4人死亡。事故发生后,潘卫国为逃避责任,让其同车人闫某华“顶包”。5月13日,潘卫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。随后,潘卫国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附带民事赔偿4名被害人家属共计270万余元,同车人闫某华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

  【延伸阅读】

  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的酒驾醉驾行为,不仅触犯法律法规,危及社会公共安全,背后常常隐藏着公务接待违规饮酒、违规接受宴请、公款吃喝等“四风”问题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,严重败坏党风政风,带坏社风民风。要从源头遏制党员干部酒驾醉驾,必须打好“组合拳”。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加强日常教育及反面典型警示,使党员干部心存戒惧;纪检监察机关要深挖严查酒驾醉驾背后的风腐问题,做深做实“后半篇文章”,持续释放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鲜明信号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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